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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5月4日起施行
来源:红网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作者:
《长沙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5月4日起施行


  昨日(10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获悉,《长沙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将从5月4日起施行,对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规范。《办法》提出,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互联网等形式进行投诉,采用来访形式投诉的,投诉处理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归口到本区域纪检部门信访室统一处理。确需受理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进行投诉。

 

采用来访形式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受理哪些方面的投诉呢?《办法》规定,包括这些影响行政效能和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情形:

  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方面;违反《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不履行、拖延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行为,以及在政府服务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违反《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如何投诉呢?《办法》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件、互联网等形式进行投诉。而投诉人采用来访形式投诉的,投诉处理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归口到本区域纪检部门信访室统一处理。

  《办法》也规定,确实关系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以及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的投诉,经领导批示后方可受理,但多人就同一投诉事项提起的投诉,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实事求是,如实说明被投诉人、投诉事项、理由及通讯地址等内容,提倡投诉人分级投诉。

 

处理结果应公开接受监督


  受理投诉的时间安排是什么呢?《办法》规定,投诉处理机构办理投诉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及办理的方式。对于自办的投诉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对于交办、转办的投诉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转办件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投诉处理机构所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经查实被投诉人确有影响行政效能行为;或是不配合投诉处理机构的调查,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等,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其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行政问责;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建议其职务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办法》要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情况作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单位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一项依据。

 

长沙市及各区县市都应设“12342”热线


  《办法》提出,市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并与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统一使用“12342”投诉电话号码。

  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投诉电话以及政府公开承诺的关系民生、民情的热线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行政效能投诉机构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